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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物价局 开县财政局关于开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开县建设委员会:
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5号)规定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473号文)精神,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就开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1、开县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附件一
)
2、开县建制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附件二
)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对象
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特困户、五保户,经县(或镇)民政部门和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三、资金和票据管理
按该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属财政性资金,暂委托单位代收,凡当日额满1000元的缴入财政专户,不足额的按月将所征收的城市垃圾处置费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时按程序报批后从专户中拨付,不得坐收坐支,收费收入不得进入单位银行基本帐户。收费时必须到县财政局凭领购簿领取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缴销制度。
四、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中的代运垃圾收费、自设垃圾桶代运垃圾收费、生活垃圾场倾倒管理收费停止执行。
五、本收费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并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39号)第七条,开县物价局、开县财政局《关于摘转贯彻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重新核定重庆市建委、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开价[2001]字第91号)第二条第七项“垃圾处置费”的规定同时废止,我县过去有关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开县物价局(开价[2005]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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