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7年5月29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 招聘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9日印发
开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开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对纳入我县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细则。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适用本细则。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市以上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聘的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以及公务员流动到事业单位的人员外,均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用人单位自主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由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组织。
第二章 公开的招聘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除紧缺人才外,一般应面向本市生源毕业生(本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五)应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应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应具有高中(技校)及其以上学历; (六) 年龄在35周岁及其以下,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有特殊专长的人才须由县人事行政部门报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八)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除国家规定或特殊岗位有明确的要求外,不得设置性别、民族等限制条件。
第三章 公开招聘的程序
第十一条 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用人单位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县编委核定的编制数和缺编数及岗位设置情况拟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由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制定和发布招聘信息。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由用人单位拟定,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汇总后,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招聘信息应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需交验的证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的招聘信息,于公开招聘报名前10个工作日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重庆人事人才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同时,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开县人事人才网、开县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报名及资格初审。招聘信息发布后,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初审,并通过招聘信息发布的方式公布初审结果。 报考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认真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报名所需相关证件及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身份认定书。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参加考试。 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名额的比例,低于招聘信息规定的开考比例的,由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相应调减招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或取消招聘岗位。调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情况应通过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向社会公布,取消招聘岗位的还应通知到报考本人。原报考人员报考的岗位被调减或取消后,经本人同意可调整到其他相同或相近的招聘岗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考试采取笔试、面试两种方式。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每科分值满分为100分。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专业科目测试内容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 公共科目测试,以闭卷方式进行。考试大纲由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考试的命题、制卷、阅卷和考试考务由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负责。 专业科目测试,由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定内容并组织实施。 对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向社会公示加分情况。 面试。考试成绩公布7个工作日后组织实施。由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并接受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面试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拟招聘岗位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1:1.5的比例、在10人以下的按1:2的比例,根据考试分数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 考试成绩按报考人员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在用人单位张榜公布7个工作日。公布内容包括笔试各科目成绩、加分条件及分值、面试成绩及总成绩(含加分)。 第十五条 体检。体检人选按照实际招聘岗位人数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的体检由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前进行。 体检不合格的,缺额招聘岗位根据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六条 考核。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人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实行回避原则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复查报考资格。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考核人选,递补的人选也需体检合格。 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七条 确定拟聘人员。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和考核结果,由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对通过正常考试、体检和考核合格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拟聘人员。 第十八条 公示招聘结果。对确定的拟聘人员由县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事局审批。对批准的聘用人员,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九条 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的规定签订《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 涉及户口迁移的人员,在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单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 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在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办理人员聘用事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细则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事业单位不按本细则聘用的人员,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予核定工资,其聘用关系无效。 第二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考务费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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