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县府发〔2008〕17号
开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全社会经济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更好地制定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 2008 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 号,以下简称《通知》),市政府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的意见》(渝府发〔2008〕3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和《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通知》和《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经济普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阶段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信息系统,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经济普查是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通过第二次经济普查,对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调查摸底,对于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推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开展经济普查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需要。当前,我县统计调查对象发生了较大变化,经济成份日益多元化,从业单位数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增加了统计工作的难度。以本次经济普查为契机,搞准搞实普查数据,有利于切实抓好统计工作,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四)开展经济普查是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第二次经济普查是在对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在全部普查表中增加了“能源消耗”内容,对做好我县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县经济普查是全国、全市经济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全面贯彻《通知》和《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通力协作,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的各项任务。 二、紧密结合我县实际,抓紧制订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我县的普查工作要按照全国、全市的统一方案、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结合我县实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在全县行政区域内认真开展。 我县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 2008年12 月 31日,时期资料为2008 年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经济普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组建机构,落实经费。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开县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地各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的经济普查工作,并于今年5月底以前向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县级经济普查工作机构,由县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所需的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借用。对于普查摸底、登记、复核、审表等工作环节所需的大量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要按需抽调、培训,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普查经费是开展普查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本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县财政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普查经费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本着满足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确保普查顺利完成的原则安排经费,加大对贫困乡镇的财力倾斜力度,确保基层一线基本工作经费。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为做好此项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县政府将经济普查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进行严格考核,并在经济普查各主要阶段开展督查,保证普查方案的落实、过程的完整和数据的真实。各普查机构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好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请县委宣传部和县文广新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局和县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请县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县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县级其他有关部门要对涉及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普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普查机构成立后,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尽快将责任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单位直至每一个人。要切实做到责任明确,不留死角。 (三)加大力度,搞好宣传。县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和各普查机构要抓住《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统计法》三个宣传重点,做好宣传工作,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开州新闻社、开县电视台等媒体要把普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的公益活动来安排,分阶段、分重点,全方位、宽领域、多角度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和意义。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切实做好社会动员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规范程序,依法普查。全县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普查程序,持证上岗,依法普查。县统计局、县监察局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五)科学利用,合理开发。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是普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普查成果的最终体现。县统计局要制订详细的资料开发方案,本着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目的,在全面反映经济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力求突出特色,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普查资料的使用价值,为县委县政府宏观决策、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及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有关普查数据作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基础,应更好地与日常统计结合起来,做到动态维护,即时更新。
附件:开县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八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统计 普查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印发
开县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钟家成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胡天辉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郑 俊 县统计局局长 赵昌宏 国家统计局开县调查队队长 刘明彬 县财政局局长 扈月文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长 盛 勇 县经委副主任 成 员:袁德华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唐 荣 县编办副主任 黎雍君 县监察局副局长 蒋先福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 波 县民政局副局长 周昌萱 县建委副主任 唐均平 县交通局副局长 朱占祥 县商委副主任 温 刚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贾尚雄 县国资局局长 郭 荣 县国税局总经济师 曲敬志 县地税局副局长 胡亚玲 县工商局副局长 李 凯 县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由郑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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