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县府办发〔2008〕77号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渝办发〔2008〕1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并将自查报告于4月28日前报送至县发展改革委,由县发展改革委汇总整理后按时上报。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做好清理整改工作 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渝办发〔2008〕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清理整改工作,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中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清理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抓紧做好问题项目的整改和查处工作 根据中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5号)精神,2007年,我市清理上报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230个。经过市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审查,有 26个项目在立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办公楼使用和投资概算控制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问题。经过国家复查组对我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复查,有8个项目在审批程序、建设规模、投资概算、造价标准、人均建筑面积和领导干部使用面积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对此,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中纪委等七部委文件要求,继续做好问题项目整改和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工作。整改查处工作原则上在4月底前完成,其中,市级和区县(自治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分别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并抄送市纪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级以下建设项目,由本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整改和处理,并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抄送市纪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市纪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汇总全市整改查处工作情况报市政府,经审核后上报中纪委等七部委。 二、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等七部委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作风建设,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要统一规划、合理调配,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改善机关办公用房条件。对于本地区、本部门已建成的办公用房项目,在满足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尽可能多安排入驻单位和人员;对于现有办公用房条件尚可、建设资金又不落实的单位,一律不得新建办公用房;对于办公用房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下限并且办公条件确实困难的机关,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存量用房的管理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渝委办〔2002〕108号)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区县(自治县)行政功能区迁移的审查监督,制止不必要的行政功能区迁移,从源头上遏制随意迁建或置换行政办公楼。 (二)严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凡是属于现有房屋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或属于三峡库区淹没搬迁,或属于新增机构以及现有办公用房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确需新建、改扩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在落实资金来源的前提下,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渝委办发〔2003〕2号)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对服务于区县(自治县)并由市级有关部门垂直管理的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审批管理办法,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 (三)健全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联合督查检查机制。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联合督查制度,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实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并于每年年底向中纪委等七部委上报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情况和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建设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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