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县府办发〔2008〕125号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河道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河道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我县地处大巴山暴雨区,地质地貌复杂,洪涝灾害频繁,一旦遭遇暴雨洪水,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河道形势非常严峻,乱采、乱倒、乱建等现象较为突出,造成河势恶化,直接影响河道行洪、泻洪能力。为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高度,从防洪保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局出发,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河道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大宣传,强化意识,努力提高全民维护河道的自觉性 管河护河,人人有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人水和谐型社会建设的要求,精心组织,迅速行动,通过各种形式,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掀起“珍爱生命之水,保护母亲河流,共建生态文明”的热潮,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民防洪保安意识和守法护河的自觉性,有效防止河道“三乱”行为。同时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河道管理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对河道“三乱”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 三、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全面提升河道综合防洪能力 我县河流众多,占线长,管理难度大,必须调动各方力量,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计其功,各负其责的原则,共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努力提升河道防御功能。 (一)进一步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要求,按程序进行审批,涉河建设项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洪论证报告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审批,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明确河道禁采区域和禁采时段,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采砂活动。对非禁采期及非禁采河段的采砂活动,必须实行河道采砂审批许可制度,实行定点开采,凭证开采,杜绝无证开采。对不按批准的地点、范围、生产方式和规模进行采砂作业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吊销其采砂许可证。 (三)进一步规范河道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属有关部门要按照开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开县河道“三线”的通知》(开府发〔2000〕2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河道行为,强化河道建设管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河道内倾倒垃圾和弃土;禁止直接向河道排放污水;禁止一切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防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四、强化监督,加大执法,有效遏止河道“三乱”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严格执行河道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对不听劝阻继续乱倾乱倒、乱搭乱建、乱挖乱采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限期清理、拆除、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确保河道正常行洪、泻洪。
二○○八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水利 河道 管理 通知
抄: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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