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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县府办发〔2008〕110号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社保  农转非  工作方案△  通知



抄: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9日印发

 

开县被征地农转非
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精神,有序推进我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执政为民和科学发展为统领,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实现应保尽保为目标,以广泛宣传发动、深入调查摸底和规范业务流程为重点,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步实施、平稳推进,确保按时完成我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实施范围
  (一)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自愿,可以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属实施范围和对象。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应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工作目标
  2008年5月1日正式启动;2009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工作。
  四、工作步骤
  我县开展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培训(2008年5月1日至7月31日)
  主要任务:一是帮助业务经办人员全面准确的把握政策规定、工作流程和纪律要求;二是努力做到“三个百分之百”,即入户宣传达到100%,入户发放政策宣传资料达到100%,参保群体知晓率达到100%。
  1、召开联席协调会议。5月15日前,召开一次由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审核小组成员参加的联席协调会议。学习文件主要精神,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研究工作开展事宜。以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召开动员培训会议。6月10日前,召开由县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工人事干部,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和乡镇(街道)社保所主要负责人、国土房管所、派出所参加的动员培训会。对文件的主要精神进行宣传、对具体工作进行布置、对操作业务进行培训。工作人员培训方案另行制定。
  3、开展宣传咨询活动。7月31日前,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利用县电视台、开州时报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文件精神和我县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工作方案。各镇乡街道要通过制作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资料和组织指导社区(村)上门宣传等形式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宣传动员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二)调查摸底(2008年6月1日至7月31日)
  主要任务:一是准确掌握全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情况;二是全面了解全县尚未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1、调查清理。采取上下联动的办法开展调查清理工作。一是由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清理提供所掌握的基本情况。二是由各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组织指导社区(村)开展入户调查。
  2、统计汇总。各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辖区内调查摸底情况的统计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调查摸底情况的汇总工作。
  (三)业务办理(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主要任务是做好全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受理、资格确认、参保缴费、待遇发放等工作。
  1、申报受理。原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参保的,应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向其征地时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2、资格确认。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为期7天的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报县审核工作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认定——审核认定符合参保条件的,返还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为期7天的第二次公示。
  3、参保缴费。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凭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的代扣代缴金融机构存折(卡)和县社会保险局出具的《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通知书》,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个人一次性缴费。县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4、待遇发放。在完善参保登记手续后,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待遇,一律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社会保险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局,主任由县社会保险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中抽调。审核工作小组由县信访办、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社保局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集中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房管局。各镇乡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密切配合。县劳动保障局要牵好头,负责组织协调和信息汇总工作,并代表审核小组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作出审批意见等。县社会保险局负责对审核小组确定为参保对象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计算一次性补缴金额、核定养老待遇、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以及对镇乡街道社保所工作人员开展日常业务培训和进行业务指导等工作。县国土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对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身份的认定、安置时间的确定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出生时间、非农业户口登记时间确定等工作,同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所需政府补贴资金的筹措、划转和使用的监管。县民政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缴费后,是否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审核认定。县维稳部门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办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县监察部门负责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镇乡街道社保所负责做好辖区内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申报受理、资格条件的初审、有关证据材料的核实、审核认定情况的张榜公示、政策咨询以及宣传专栏制作、宣传标语张贴等具体工作;负责及时收集、上报、编发各类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三)严肃纪律。在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政策、文件的规定操作,绝不允许突破政策。在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将严肃追究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确保稳定。要以县信访办、县公安局为主,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到相互配合和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全力确保我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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