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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县府办发〔2008〕111号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县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县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社保  超龄人员  工作方案△  通知



抄: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9日印发

 

开县城镇用人单位
未参保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精神,有序推进我县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执政为民和科学发展为统领,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实现应保尽保为目标,以广泛宣传发动、深入调查摸底和规范业务流程为重点,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步实施、平稳推进,确保按时完成我县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实施范围
  (一)曾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一是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二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含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农村劳动时间等)达到10年以上;四是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
  (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上山下乡在农村劳动时间累计达到10年以上,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三、工作目标
  2008年5月1日正式启动;2009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登记和缴费工作。
  四、工作步骤
  我县开展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培训(2008年5月1日至7月31日)
  主要任务:一是帮助业务经办人员全面准确的把握政策规定、工作流程和纪律要求;二是努力做到“三个百分之百”,即入户宣传达到100%,入户发放政策宣传资料达到100%,参保群体知晓率达到100%。
  1、召开联席协调会议。5月15日前,召开一次由城镇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审核小组成员参加的联席协调会议。学习文件主要精神,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研究工作开展事宜。以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召开动员培训会议。6月10日前,召开由县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工人事干部,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和镇乡街道社保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培训会。对文件的主要精神进行宣传、对具体工作进行布置、对操作业务进行培训。工作人员培训方案另行制定。
  3、开展宣传咨询活动。7月31日前,县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利用县电视台、开州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文件精神和我县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要通过制作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宣传动员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二)调查摸底(2008年6月1日至7月31日)
  主要任务:一是准确掌握全县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的基本情况;二是全面了解全县尚未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1、调查清理。采取上下联动的办法开展调查清理工作。一是由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清理提供所掌握的基本情况。二是由各相关单位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主动收集全县城镇用人单位超龄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全县尚未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2、统计汇总。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超龄人员”调查摸底情况的统计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调查摸底情况的汇总工作。基本情况调查方案另行制定。
  (三)业务办理(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主要任务是做好全县城镇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申报受理、资格确认、参保缴费、待遇发放等工作。
  1、申报受理。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本人应在2009年5月30日以前,向其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无主管部门的和返城老知青向县经委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2、资格确认。由单位主管部门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审核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单位主管部门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报县审核工作小组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送县社会保险局确定缴费金额和核定养老待遇——最后由单位主管部门送县劳动保障局审批。
  3、参保缴费。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凭县社会保险局出具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通知书》,到县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窗口,缴纳一次性统筹基金。
  4、待遇发放。在完善参保缴费手续后,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的养老待遇,一律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社会保险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开县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局,主任由县社会保险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中抽调。审核工作小组由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信访办、县档案局、县公安局、县社保局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集中办公地点设在县劳动保障局。各镇乡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密切配合。县劳动保障局要牵好头,负责组织协调和信息汇总工作,并代表审核小组作出审批意见等。县社会保险局负责对审核小组确定为参保对象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计算一次性补缴金额、核定养老待遇、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以及对镇乡街道社保所工作人员开展日常业务培训和进行业务指导等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受理、初审、送审、公示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一次性缴纳的统筹基金的专户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经费及时到位。县档案局负责对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的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审核确定等工作。县维稳办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办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县监察部门负责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咨询以及宣传专栏制作、宣传标语张贴等具体工作;负责及时收集、上报、编发各类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三)严肃纪律。在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工作中,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政策、文件的规定操作,绝不允许突破政策。在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将严肃追究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确保稳定。要以县信访办、县公安局为主,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到相互配合和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全力确保我县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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