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政府文件
部门文件
公告公示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文件>>正文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县府办发〔2008〕141号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耕地利用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管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47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和征收标准
  (一)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征占地手续的,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从2008年1月1日起办理耕地占用手续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执行;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提高50%;对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暂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执行。
  二、明确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范围和程序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三、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耕地占用税征管到位
  从2008年6月1日起,我县耕地占用税由县地税部门征收。县财政、地税部门要适应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的调整变化,严格按照渝府发〔2008〕47号文要求,于2008年6月1日前完成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的移交和接收工作。要搞好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工作平稳过渡。县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县地税、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协助制定合理有效的征管流程;对历年耕地占用税尾欠、缓税逐笔清理并登记造册,连同原始资料一并移交县地税部门。县地税部门务必从6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正式启动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要主动与县国土房管部门联系,认真落实耕地占用税源头控管制度。县国土房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县地税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耕地占用手续时,应当告知其履行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义务;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发放;要按月向县地税部门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信息和违法占地处罚信息。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财政  税收△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6日印发


重庆开县人民政府主办©2003-2007 备案证编号:渝ICP备05000442号
建议使用IE6.0,1024*768显示器分辨率,32位真彩色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