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县府办发〔2008〕142号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明确管理主体与责任,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创共建共管的良好氛围,创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现就新城中吉、安康、平桥片区推行门前三包,划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区划分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市政局牵头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县建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交通局、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林业局、水务局等职能部门与汉丰街道办事处、新城各社区按照职能协同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单位楼院、开发小区、纯居民院落等封闭区域实行自治管理和属地管理;车站、市场、码头等场所实行业主负责制。 (三)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适用于相临单位共用区域的责任划分。 (四)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原则。通过划定单位、社区的责任区,解决目前城区背街小巷、开放式小区、城乡结合部存在的管理不清、责任不明、脏乱差突出现状,全面提高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责任区具体划分 (一)城市道路 1、城区各开放式小区内部及其周边、纯居民小区周边街道、巷道、空坝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建设业主及属地社区负责。 2、平桥片区及中吉、安康未建成区域,暂由县新城管委会负责,待建成后移交市政局管理。 3、各建设(开发)单位按规划自建的商业步行街由各建设(开发)单位负责。 4、新城区进出口道路、桥梁的环境卫生,由县交通局负责。 5、各部门、单位之间消防道的市容环境卫生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或相邻单位负责。 新城中吉、安康片区其余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城市桥梁、商业步行街等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县市政局负责; (二)公共空间 1、各建设(开发)单位按规划自建的城市广场、花台绿地、建筑小品、喷泉雕塑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由各建设(开发)单位负责。 2、南山森林公园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管护,由县林业局负责。 3、车站(含临时集中发车点)、医院、体育场、集贸市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分别由县交通局、卫生局、体育局、工商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督促各经营单位负责。 4、已统征尚未开工的待建空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没有确定建设单位的由县移民局负责日常管理。 城区其余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区域及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县市政局负责。 (三)其它区域 1、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用地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 2、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场所内部及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包括按照规划自建的广场、花台、绿化)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各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其余临街门市按照包内部卫生及设施配套,包不乱倾乱倒,包不乱占乱挂的“门前三包”办法,确定相应管理责任。 3、没有明确责任单位背街小巷与消防道,由县市政局和汉丰街道办协调落实责任单位。 三、责任区管理标准 (一)责任区内保持市容整洁。基本无“十乱”现象(无乱摆摊点、乱设广告、乱放亭棚、乱挖道路、乱停车辆、乱堆物品、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挂标语、乱贴画)。 (二)责任区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清扫保洁实行晨前普扫、白天保洁;地面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积水、废弃物和渣土;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生活垃圾袋装化,定时、定点收运。 (三)责任区内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出现污渍、破损的要及时清洗、修复;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笔少划、缺损不全;空调外机、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防盗网的安装和阳台封闭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四、责任区管理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必须对照“管理标准”,加强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与综合整治,确保责任区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二)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要加强责任区的日常管理,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劝阻;不能有效制止的,由县市政局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责任单位、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责任单位拒不承担代履行费用的,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收取。 (四)各社区负责的城区背街小巷及各类开放式小区、街道,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经费由县财政按照作业面积、定额标准予以核拨相关费用。其余责任区的管理经费由各责任单位自筹解决。 五、加强监督与考核 (一)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城市管理工作考评内容。 (二)采取“月检查、季评比、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由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于每月第一周星期五下午对城区各责任单位执行责任区情况进行检查,每季评出度前十名与后十名,并在开州报、开县电视台上进行公布。 (三)各责任部门、单位的责任区检查评比结果按相应分值计入年终城市管理工作考评分值。对一年内有3次都在后十名的部门、单位,则取消该单位本年度的城市管理工作所有分值。
附:新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市政 城市管理 门前三包 通知
抄: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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